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1636号
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琦、吕荣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交所网站上刊载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
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1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九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罗邦毅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10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33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38%。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共计2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22400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6575%。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永02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01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150%;
反对8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105%;弃权29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377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442%;反对8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36%;
弃权2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2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