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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创智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6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注销实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1579号

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创智能”)的委托,指派吕荣律师、孙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实施(以下合称为“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或公开,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授权及实施情况1、2024年6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21年、2023年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2021年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65000股,回购价格为每股4.57元;同意回购注销2023年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120000股,回购价格为每股7.13元。

2、2024年6月1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前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3、2024年8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购价格为4.49元/股;同意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回购价格为7.05元/股。

4、2024年8月20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前述价格调整事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2(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公司2021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共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依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前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股

票数量为65000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股票数量为120000股,本次合计回购185000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的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基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4.49元/股;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7.05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其他程序1、2024年6月19日,公司已依法披露《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尚需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尚需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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