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3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董监高所持股份,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董监高对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1(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董监高持股档案,管理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证券事务部门为董监高持股变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做好持股档案、信息申报、信息披露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可以事先与董事会秘书讨论合规性。
第十条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报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将上述报告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2第十二条董监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三条董监高应当保证向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公司董监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公司章程》可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事项进行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第十九条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第二十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报告,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3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监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
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
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法》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董监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监高对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进
行必要提醒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避免本人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本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涉及本公司股份的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还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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