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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门-路 zB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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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⒍21)s99Bs0BB
传真:(869D5⒛8so∞
junhcs巛勿unhe com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⒛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年
致: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
”
规)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⒛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仵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l。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1.根据公司⒛⒛年8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⒛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己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千
帆路288弄5号楼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u4年 9月 13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⒐15-9:犭 ⒐ 3O-11∶30l⒊ OO-1⒌0O;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⒛24年 9月13日的⒐15-1⒌00。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
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28397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弘51%(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本所律师己核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线上出席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杲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杲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表决结果序号议案内容占有效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表决股份非累积投票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
l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63I.283344 997540% 1.527979 28400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⒛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鼾灿
负责人:邵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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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周芙蓉
经办律师:丁淑敏
2024年彳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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