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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仙谷:寿仙谷-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14 查看全文

寿仙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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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师币务所-

T品CL,AWFIRM---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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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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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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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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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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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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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册律师事务所

T&CLAW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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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务所AWJIRM+-----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7(编号:TCYJS2024H1908号

-

致: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寿仙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

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寿仙谷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

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贵的精神,对寿仙谷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1月28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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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无师部务所12103-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

12月13日下年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武义县黄龙三路12号.经本所律师的审

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款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

--

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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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6人,持股数共计74,303,3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7.4808%.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天律师务所A,FJRA法律意见书

302名,代表股份共计1,835,03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256%.通过网终投票

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

同意75,866,083股,反对209,763股,弃权62,49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表决结果为通过.99.642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无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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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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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C1.AWF1RM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4H1908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寿

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式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0年/2月/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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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天册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

签署:

承办律师:黄丽芬

签署:

承办律师:陈治铭

签署: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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