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5证券简称:天永智能公告编号:2025-010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方/被申请人的案件预计金额为17209878.46元,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预计金额39143661.00元,累积涉案金额为
56353539.46元。
●目前部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永智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期未披露的重要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为56353539.46元(已考虑部分延迟支付的利息等)。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原告/申被告/被申请人案件受理/收案由涉及金额(元)案件阶段请人到文件日期1天永智蜂巢能源科技(遂2025.2合同39143661.00受理能宁)有限公司纠纷
2吉林省天永锂电自动化2025.2合同897496.79受理
华金智纠纷
能科技设备(太仓)有限有限公公司司3中科新天永锂电科技(东2025.2合同16000000.00受理世纪能莞)有限公司、天纠纷
源科技永锂电科技(深有限公圳)有限公司司4上海建天永锂电科技(东2025.2合同312381.67受理旗建筑莞)有限公司、天纠纷工程设永锂电科技(深计有限圳)有限公司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说明
(一)天永智能对蜂巢能源科技(遂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蜂巢能源科技(遂宁)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原告系新能源领域专业设备供应商,被告系新能源产品制造企业,原告向被告供应非标大模组设备一套。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纠纷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蜂巢能源科技(遂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955000.00元;
(2)判令被告蜂巢能源科技(遂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38955000.00元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算,以1.5倍同期LPR为利率,至实际付清日,暂计算至起诉日为38661.00元)
(3)判令被告蜂巢能源科技(遂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解决本案争议所支
付的律师费用15000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39143661.00元。
(4)确认原告对已生产并暂存于原告处的案涉非标大模组设备(即留置财产)
在上述第1项、第2项和第3项金钱给付债务范围内享有留置权,优先受偿;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可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资产。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已受理。(二)吉林省华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天永锂电自动化设备(太仓)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吉林省华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天永锂电自动化设备(太仓)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仲裁请求:
原告与被告就一期D365项目主焊接线改造机械设计仿真制造外包项目签订《采购合同》。因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等争议的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请求被告立即以现金方式支付尚未给付的货款25.4万元,并返还质保金
59.8万元;
(2)请求被告支付因逾期支付上述款项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费45496.79元
(以25.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9日起计,以59.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
18日起计,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10日等)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一至二暂合计人民币897496.79元。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已受理。
(三)中科新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天永锂电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天
永锂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科新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天永锂电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天永锂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仲裁请求: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3月18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电池生产线设备。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天永锂电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
18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天永锂电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设备款1600万元
并支付违约金;
(3)依法判令被告天永锂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已受理。
(四)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天永锂电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天永锂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1天永锂电科技(东莞)有限公司、2天永锂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仲裁请求:
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6月28日签订《采购订单》,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设计服务工作。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决被告支付欠付的设计服务费3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2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9月30日,暂计12381.67元);
(2)判决被告2对被告1上述拖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本案案件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以上1和2合计人民币312381.67元,为暂计金额)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已受理。
特此公告。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