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城地香江证券代码:603887公告编号:2024-148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兼高管王志远先生的父亲王成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王成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成交数量成交均价成交金额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方向
(股)(元/股)(元)
2024/4/10集中竞价买入18005.509900
2024/4/15集中竞价买入20005.0310060
2024/4/16集中竞价买入10004.734730
2024/4/29集中竞价卖出48005.5126448
2024/5/24集中竞价买入160005.1582400
2024/6/3集中竞价买入50004.7623800
2024/6/4集中竞价买入23004.5110373
2024/7/31集中竞价卖出233005.56129548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成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兼高管王志远之父,其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本次短线交易中,王成华先生盈利14733元(计算方法:交易收益=卖出金额总计155996元-买入金额总计141263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成华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王志远先生及其亲属亦积极配合核查。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前述法律规定,王成华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将尽快督促王成华先生将违规所得收益上交公司。
(二)经调查了解,本次短线交易行为是王成华先生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进行
独立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系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未就上述交易向王志远先生寻求任何意见或建议,上述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三)上述情况发生后,王志远先生及其父亲王成华先生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王志远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宣导,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近亲属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不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务必严格遵守履职要求,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