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3日14:00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
号一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2024年8月17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4年8月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7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公
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提示了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3日14:00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
路238号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51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91010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11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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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两名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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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287464029 98.7813 3456464 1.1877 89822 0.0310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289401623 99.4472 1505610 0.5173 103082 0.0355累积投票议案
3、议案名称: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决权的比例(%)
3.01孙中峰28996143599.6395是
3.02卢醇28872176599.2135是
3.03王信菁28882009899.2473是
3.04顾佳晓28871895999.2126是
3.05宋志刚28884951499.257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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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张宇28871606699.2116是
4、议案名称: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决权的比例(%)
4.01金源28933799799.4253是
4.02梅向荣28881425299.2453是
4.03曾昭斌28872298699.2140是
5、议案名称:《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决权的比例(%)
5.01张颂燕28938745899.4423是
5.02成佳28876972699.2300是
5.03黄猛28872709099.2154是
(二)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关于变更为下属子公
2司提供担保453838473.8299150561024.49311030821.6770
期限的议案》累积投票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决权的比例(%)
3.01孙中峰509819682.9369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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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卢醇385852662.7701是
3.03王信菁395685964.3697是
3.04顾佳晓385572062.7244是
3.05宋志刚398627564.8483是
3.06张宇385282762.6773是
4.01金源447475872.7949是
4.02梅向荣395101364.2746是
4.03曾昭斌385974762.7899是
5.01张颂燕452421973.5995是
5.02成佳390648763.5503是
5.03黄猛386385162.8567是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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