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7证券简称:新化股份公告编号:2024-069
转债代码:113663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化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7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1月28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1月28日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
11月2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11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名称: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新化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663
(四)发行总额:65000.00万元
(五)票面金额:100元/张
(六)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七)票面利率: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5%、
第五年2.0%、第六年3.0%。到期赎回价为115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八)债券期限: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2年11月28日(T日)至 2028 年 11 月 27 日。
(九)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
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方式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十)转股期限:2023年6月2日至2028年11月27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十一)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32.41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0.25元/股。
(十二)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付息为“新化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5%(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新化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4年11月27日
新化转债除息日:2024年11月28日
新化转债付息日:2024年11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1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新化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4793028
(二)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联系人:林浣、朱伟
联系电话:021-23153888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