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1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当发生重大舆情时,公司应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指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舆情处理(主要是重大舆情)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对舆情的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信息发布。
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根据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拟定并督促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和监控设在公司企业发展与经营管理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上证 E
互动、股吧及其他相关网络媒体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企
业发展与经营管理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企业发展与经营管理部通报日常经营、例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2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关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动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
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
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
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企业发展与经营管理部,企业发展与经营管理部专职人员对本部门监测到的以及各配合部门上报的舆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联合相
关部门拟定应对措施,并督促实施;涉及重大舆情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成立舆情工作组对处置方案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控股股东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企业发展与经营管理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3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互动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五)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和督促
实施危机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4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4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