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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22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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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22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575号
致: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福斯特“福22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福斯特“福22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福斯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会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福斯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福斯特“福22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已于2024年9月21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1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通讯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上午10点;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
(三)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程,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
案为:
1、《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规则》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为:
1、截至债权登记日2024年9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福22转债”(转债代码:113661)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关联方;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共计66人,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量3219440张。
本所律师认为,福斯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已获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会议规
2法律意见书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斯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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