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574号
致: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福斯特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福斯特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福斯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9月21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下午14点;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8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大会秘书处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凭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包括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829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16196761股,占福斯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30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48347478股,约占福斯特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3.252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824
2法律意见书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67849283股,约占福斯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8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就议案进行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斯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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