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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邦家居: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801证券简称:志邦家居公告编号:2025-018

债券代码:113693债券简称:志邦转债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33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7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0000000.00元。扣除保荐与承销费用(不含税)3950000.00元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666050000.00元,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募集资金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3月25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5〕5-1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656132.0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2343867.92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相关的子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5年3月25日,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清远志邦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志邦”)、国元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3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开户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项目账户余额志邦家居中信银行合肥

18112301011901083226数字化升级项目666050000.00

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清远志邦家中信银行合肥清远智能生产基地

281123010122010832230.00

居有限公司蜀山支行(一二期)建设项目志邦家居股工行合肥庐阳

31302010619200493817补充流动资金0.00

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室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应当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相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中分别指公司、公司和清远志邦)已在乙方(在相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中分别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并将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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