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1证券简称:志邦家居公告编号:2024-068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召开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6.5万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一)2023年8月28日,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7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9月12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年9月19日,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五)2023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日为2023年10月26日,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449.99万份。
(六)2024年10月9日,公司召开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第(三)款规定: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
或股票的人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调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被选为监事,不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取消其激励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2万份。
第(四)款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37人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取消其激励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34.5万份。
综上,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合计36.5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的勤勉尽责,也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鉴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中37人因离职、2人被选举为监事不符合激励条件,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部分或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五、本次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