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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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1月
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于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15期已达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7日14:00在洪田科技(南通)有限
公司三楼会议室(南通市景川区荣盛路299号)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7日9:15-9:25,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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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
月7目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生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59,403,35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467%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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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4,155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340%;反对22,8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弃权16,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1,124,15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303%;反对22,80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99%;弃权16,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1.4098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贞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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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魏栋粱
500
2
负责人-7经办律师:
沈国权刘美辛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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