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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田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1月

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于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15期已达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7日14:00在洪田科技(南通)有限

公司三楼会议室(南通市景川区荣盛路299号)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7日9:15-9:25,9:30-11.30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

月7目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生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59,403,35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467%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9,364,155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340%;反对22,8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弃权16,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1,124,15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303%;反对22,80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99%;弃权16,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1.4098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贞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魏栋粱

500

2

负责人-7经办律师:

沈国权刘美辛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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