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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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康普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
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
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对本次差异化分
红于以审查,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2、公司及相关方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害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有关书面材料
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盖章
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藤、疏漏及误导之处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入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其法律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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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
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
要依赖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报告等内容的引述,并不意殊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
律上的政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力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相关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
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及依据
经核查,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且,公司于
2024年1月20日披露了《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
案的公告》.2
根据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截至2024年5月7日,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累计已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3,93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256,449,650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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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青岛
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根据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公司2024年1-9
月份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513.177.73元(未经审计),截至2024
年9月30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人民币666,901,318.81元(未经审计).
公司拟定的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
(一)以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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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
256,449,650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3,934,800股后的总股本252,514,850
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元(含税),预计应当派发现金股利
17,676,039.5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73%,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包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
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分配总
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3,934,800(二)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股,不参与本次利
润分配.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因
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
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及计算方式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具体差异化分红方案如下:
(一)以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256,449,650股
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3,934,800股后的总股本252,514,850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0.7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3,934,8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2025年2月14日,公司总股本为256,449,650股,扣除公司通过回购专
3,934,800用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252,514,850股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
盘参考价: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
股本
2、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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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4、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二)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如按照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
份后的总股本252,514,85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以2025年2月14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9.27元/股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及结果如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52,514,850×0)-256,449,650=0
2、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9.27-0.07)-(1+0)=9.20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252,514,850×0.07)-256,449,650=0.07元/股
若按照截至2025年2月14日公司股份总数256,449,65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
以2025年2月1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9.27元/股计算: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9.27-0.07)-(1+0)=9.20元/股
公司此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l9.20一9.20-
9.20=0%,其结果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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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实施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
响较小.-
三、结论意见M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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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康: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
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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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公章)签字律师:附2
程丽如
负责人:签字律师:赵付料
殷启峰赵琳琳
二O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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