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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97号

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星光农机,A 股证券代码:603789;

吴海娟,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黎明,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年7月9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农机或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称,2023年公司向江苏星光农机云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星光云)采购单笔采棉服务,金额为5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1.07%。因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郑斌在江苏星光云担任董事,江苏星光云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应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审议披露程序。迟至2024年7月8日,公司才就上述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披露程序,违反了《上海证券1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

第6.3.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吴海娟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黎明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吴海娟、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黎明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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