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108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25816960000
名 称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何德军、郑斌、王黎明: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星光农机云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发生一笔采棉服务,交易金额为5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07%。该交易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公司未完整识别并确认关联方,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7月8日进行补充审议并于2024年7月9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何德军、总经理郑斌、董秘王黎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从严进行关联方识别,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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