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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博达: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7 00:00 查看全文

科博达 -3.20%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三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舆情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1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2

第四章责任追究...............................................3

第五章附则.................................................4

2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工作,进

一步提升舆情应对能力,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行业环

境和投资者结构等状况及其变化,关注公司重大舆情。

第五条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舆情

管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包括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上证 e互动、论坛及公司同行业网站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均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证券部,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舆情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及时制定危机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对

外宣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等相关当事人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客观、真诚答疑释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

2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解舆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及时报送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

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积极

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

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密,不得利用该3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

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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