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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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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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1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18日,公司通过OA系统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6月26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随即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2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见,监事会对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6、2023年8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
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21.0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21人,行权价格为
26.88元/份。
7、2023年8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
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17人,授予价格为
13.44元/股。
8、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4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的公告》,根据行权手续办理情况,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6月29日-2025年6月28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
11、2024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17日披露了
3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8月22日上市流通。
12、2024年9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9月25日完成注销手续。
13、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均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注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31.65万份及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限制性股票8.32万股。
4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10.2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863343.48元。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23125633股变更为
223042433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单位:股):
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有限售条件股份19478351-8320019395151无限售条件股份2036472820203647282
总计223125633-83200223042433
注:因公司尚处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自主行权期,上述股本数据采用2024年12月27日的股本结构,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公司尚需履行通知债权
5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人的程序,以及尚需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份注销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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