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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格光电: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沃格光电

股票代码:603773

信息披露义务人1:易伟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新余高新区梅园小区12栋3单元

通讯地址:新余高新区梅园小区12栋3单元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1日

1/2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21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3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6

备查文件.................................................17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8

3/21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沃格光电、公司、上市公司指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1指易伟华先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2、沃德投

指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辉睿1受让方、深圳中锦程指号私募投资基金”)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本报告书指动报告书易伟华先生向深圳中锦程协议转让其直接持本次权益变动指有的沃格光电11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9%)股份导致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4/21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

姓名:易伟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

企业名称: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7426835XQ

注册地址:新余高新区梅园小区12栋3单元

成立日期:2013-07-29

合伙期限:2013-07-29至2025-07-28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易伟华先生担任沃德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沃德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5/21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易伟华先生为偿还部分股权质押融资借款,降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率,以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直接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受让方与易伟华先生无任何关联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易伟华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减持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1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易伟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59983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23039633股的34.07%;沃德投资持有公司股份974149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37%。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85739798股,合计持股比例为38.44%。

2024年9月30日,易伟华先生与深圳中锦程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编号:WGGDXZ202409),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每股15.89元(即2024年9月27日收盘价

17.65元/股的90%)的价格向深圳中锦程转让其直接持有的11800000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24年10月10日,协议转让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编号:WGGD202409-1),调整股份转让价款尾款支付期限。

2024年10月31日,协议转让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编号:WGGD202409-2),受让方深圳中锦程代表基金由“中锦程三和增富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辉睿1号私募投资基金”。

2024年11月11日,协议转让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编号:WGGD202409-3),经双方友好协商,对于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并基于标的公司沃格光电公司截至目前因实施股权激励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更,本补充协议同时对于原合同中的标的公司总股本、持股比例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协议转让导致易伟华先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5.29%。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易伟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41983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8.78%;沃德投资持有公司股份974149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37%。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73939798股,合计持股比例为33.1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姓名/权益变动前权益变动后

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易伟华7599830034.076419830028.78

7/21沃德投资97414984.3797414984.37

合计8573979838.447393979833.15

注: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沃德投资持有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易伟华乙方(受让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辉睿1号私募投资基金”)

(一)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1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1.2本协议生效后,协议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

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1.3甲方承诺,甲方拟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于实际过户前将不存在任何质

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或协议双方另行约定外,甲方不得就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亦不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1.4乙方承诺:(1)乙方是一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的证券私募基金管理

人;(2)乙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备条件与资质。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3)乙方具备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并确保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4)乙方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

务;(5)乙方知悉并接受标的股份现状。

(二)标的股份

2.1 标的股份全部为 A股普通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212.2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2.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如果公司发

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1)就标的股份因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转让总价款(如下文定义)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3)在公司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

双方同意,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85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81430000元(“转让总价款”)(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壹佰肆拾叁万元整)。

3.2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分两期支付。

(1)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应在标的股份过户给受让方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97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柒佰万元整)。

(2)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应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给受让方之日起的10个

交易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尾款。

上述款项支付所涉之银行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在汇款时直接支付。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完成转让款项的支付。受让方若无特殊情况延迟支付转让款的,需按照未付款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四)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4.1提交申请。本协议生效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上交所提交标的

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受让方予以配合。

4.2过户登记。在取得上交所对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申请出具无异议函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受让方予以协助。

9/214.3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中登公司就标的股份向受让

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时,视为本协议双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4.4股东权利义务转移。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转让方作为公司股

东在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5.1本协议自转让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成立。

5.2本协议经双方协议一致可以变更,发生变更情形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六)违约责任6.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书另有约定的情形(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部门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或主管机构不同意、不批准或不推进本次交易,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虚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6.2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他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应对他

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3转让方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无异议函起最迟20个工作日内须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并积极协调各方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否则视同转让方违约,转让方应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如存在非转让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如遇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中登公司等有关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限制交易或过户原因不予办理的情形,则前述办理时间顺延,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在本协议成立后3个月届满时仍未办理完过户手续,则甲乙双方均同意解除本协议,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保密义务

除非协议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协议双方对本协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进程的信息以及协议双方为促成本次股份转

10/21让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负

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股份转让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

(八)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8.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8.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双方之间通过友好协

商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9.1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方未行

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方部分行使权

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2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费和交易印花税等各项税费按照中国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9.3双方同意,因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各自承担。

9.4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财务顾问、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

由聘用方各自承担。

9.5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具体事项或其他未尽事宜,本协议相关方可另行签

订协议进行约定。

9.6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被法院、仲裁机构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

管辖权的机构认定为无效或失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总的原则履行本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条款由最能反映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的意图的有效条款所替代。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及本次拟转让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单位:股

11/21股东名称占其所持股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累计质押数量

/姓名份比例比例

易伟华7599830034.07%4478584758.93%20.08%

沃德投资97414984.37%000

合计8573979838.44%4478584752.23%20.08%此外,易伟华先生于2022年9月28日完成认购的2021年度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9240451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得转让。(注:该股份数量指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由于公司实施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事项后的股份数量。)除上述权利限制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拟转让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有利于降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率,降低实控人股权质押风险,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尚需经上交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12/21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13/21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4/2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

2024年11月11日

15/2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易伟华

2024年11月11日

16/21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营业执照;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江西省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城大道沃格工业园),以备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17/21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江西省新余高新技术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名称产业开发区西城大道司所在地沃格工业园股票简称沃格光电股票代码60377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易伟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住所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新余高新区梅园小区限合伙)12栋3单元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增加□减少√有无一致

有√无□

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行动人信息披露是√(易伟华先生为公司第一大是√(易伟华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义务人是

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否为上市控制人)东公司实际

否□控制人

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可多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赠与□

其他□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1.易伟华先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持股数量:75998300股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34.07%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2.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9741498股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4.37%

18 / 2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1.易伟华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持股数量:64198300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28.78%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2.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比例

持股数量:9741498股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4.37%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是□否√续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否√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否√不适用□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是□否√不适用□,未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否□不适用√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19/21(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伟华

2024年11月11日20/21(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易伟华

2024年11月11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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