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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敏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4-22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92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744240000

名 称 关于对吴敏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吴敏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敏利:

经查,你作为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100股,成交金额17,58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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