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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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古北路1699号18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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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张江微电子港6号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10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法,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张江微电子港6号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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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63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除前述股东和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912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9045%。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23年度报告》及《2023年度报告摘要》;
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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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预计2024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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