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无锡阿科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11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采用承销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762621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7.72元,共计募集资金215179854.12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4245283.02元(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6132075.47元,其中1886792.45元已先行支付)后的募集资金为210934571.10元,已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于2024年10月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
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734636.18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07313142.4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致同验字〔2024〕第 110C000352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并按照相关法规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公司、
1保荐人及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约定。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披露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拟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项目名称号(万元)额(万元)
1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32700.0227109.11
合计32700.0227109.11
本次募投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实施。
三、募集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59775604.07元,具体情况如下:
拟投资总额自筹资金实际投占总投资的拟置换金额项目名称(万元)入金额(万元)比例(%)(万元)年产2万
吨聚醚胺32700.025977.5618.285977.56项目
合计32700.025977.5618.285977.56
注:上述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不包含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7866711.65元(不含税),其中公司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为2634905.67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
2634905.67元,具体情况如下:
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项目名称拟置换金额(万元)(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188.68188.68
律师费用55.0055.00
会计师费用19.8119.81
2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项目名称拟置换金额(万元)(万元)
合计263.49263.49
上述置换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上述事项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由其出具《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4)第 110A018752号)。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阿科力公司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2023年12月修订)》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南的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阿科力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致同会计师
3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
法规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邹万海王怡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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