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7证券简称:天域生物公告编号:2024-098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无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2024年6月办理完成聚
之源2827万元/万股股权质押登记注销,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2023年8月,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域生物”)收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号:(2023)鲁0405民初2321号),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股份”)因订金退回事宜起诉天域生物参股公司青海
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之源”)、刘炳生及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8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下同)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
2023年9月,公司因丰元股份就订金退回事宜起诉公司参股公司聚之源、刘
炳生及公司一案,另案起诉丰元股份。请求判令丰元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聚之源2827万元/万股股权质押登记(质权登记编号:16328002023002)注销;请求判令丰元股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1)。
2023年12月,公司收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3)鲁0405民初2321号)。判决如下:(1)被告聚之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元股份返还订金71602222元及利息(以716022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刘炳生对上述款项返还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驳回原告丰元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22)。
2024年1月,公司收到一审原告丰元股份、一审被告聚之源和刘炳生因不服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市中院”)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2024年6月,公司收到枣庄市中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鲁04民终91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2024年7月,公司收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鲁0405民初285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聚之源、刘炳生因不服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及枣庄市中院
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2024)鲁民申990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再审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原审被告、上诉人):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二(原审被告、上诉人):刘炳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再审请求
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4年6月办理完成聚之源2827万元/万股股权质押登记注销,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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