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8证券简称:家家悦公告编号:2024-091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 元
*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 股 2024/11/14 - 2024/11/15 2024/11/15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9月18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数为基数,向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户除外)派发2024年半年度股东红利,每10股发放现金股利人民币1.10元(含税)。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等事项
发生变化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总股本为63833725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9674717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628662541股。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28662541×0.11)÷638337258≈0.11元。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11)÷(1+0)=前收盘价-0.11元/股。
三、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 股 2024/11/14 - 2024/11/15 2024/11/1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家家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信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9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53号8楼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631-5220641
联系邮箱:jiajiayue@jiajiayue.com.cn特此公告。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