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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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奥体大 号 5A栋 10楼溽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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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3716688传真:025-83719988
二O二四年十二月江苏天哲律师扌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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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南京 ·奥体大街 68号 国际研发总部团 5A栋 10楼 邮编: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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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哲律法意字〔2024〕057号
致: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
“”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以”东大会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
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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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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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对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冫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查验。
出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属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1日在公司指定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J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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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属次、召开时间、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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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以及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其
9】他注意事项。经核验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和公告内容等相关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系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9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段
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ˉ
15:00。经核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安排。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经于2024年12月
9日 14:30在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 88号 4楼广益厅 B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朱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内容。
鉴于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332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73221902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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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82.13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名 所持 F股份数共计608075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⒏2100%;通过网络
D一投票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2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24143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255%。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律师出席/歹刂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核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会人员的参会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1项具体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且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相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因此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合规。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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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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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4表决结果并对需要中小投资者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
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1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且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号)、《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第1项议案需对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同意票数超过《公司章程》要求的最低表决权比例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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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累积投票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73194655899.96271982100.0270742600.0103
2、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3431367899.21211982100.573074260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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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
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议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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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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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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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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