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011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3463450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263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明伟:
你担任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你父亲刘守安于2022年12月20日至2024年5月10日,买入公司股票1.05万股,成交金额98.48万元;卖出股票0.95万股,成交金额90.52万元。
上述交易行为导致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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