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胜
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达”、“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大胜达2024年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存代表人
张昱、蒋文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12月17日、12月2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蒋文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
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
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场所:
2、访谈了解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内控执行、信息披露、募集资
金使用等情况;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有关公司治理和内控方面的执行文件;
4、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6、获取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并抽查重大设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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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发票,获取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7、核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
资料;
8、检查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9、实地走访“贵州仁怀佰胜智能化纸质酒盒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核查募集
资金投入及项目建设进展.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大胜达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查阅了大胜达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
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胜达根据《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
制度,这些制度的制定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了行为准则和行动指南.公司依法建
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公司章程规
定的上述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完备、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有效运作,公司制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理
有效,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了解
信息披露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产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信息披7
露的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并与董事会秘书
进行沟通.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资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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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清断,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
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获取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
单、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及公告等相关资料,查阅了募集
资金使用台账及主要合同、发票等,实地走访了部分募投项目现场,了解募集资
金实际投入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并
与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
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
行为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等资
料,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事
项目
(七)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公告,与公司高管进行沟
通,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
大变化.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建议公司加强对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法律法规的学习,继续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投资者保护工作;
2、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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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进行调整,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建议公司持
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
实现预期收益,并继续产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大胜达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
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
导》的要求,对大胜达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
机构认为:2024年1月1日以来,大胜达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
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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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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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代表人:
张昱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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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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