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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丰科技:晨丰科技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685证券简称:晨丰科技公告编号:2024-093

债券代码:113628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发电”)。被担保人广新发电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孙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

370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特别风险提示:广新发电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全资孙公司,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公司全资孙公司广新发电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以下简称“内行通辽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并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96个月,即自2024年10月14日起至2032年10月13日止。公司及下属公司为广新发电提供的担保包括:(1)公司为广新发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辽广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星发电”)为广

新发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广星发电以其持有的广新发电100%股权为广新

发电追加提供股权质押担保;(4)广新发电以基于奈曼旗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

色供电集中式光伏项目(11MW)、奈曼旗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集中式风电项目(21.45MW)项目和 6MW/MWh 储能设备对应的全部未来收益;(5)广新发

电以基于奈曼旗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集中式光伏项目(11MW)、奈曼旗

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集中式风电项目(21.45MW)和 6MW/MWh 储能设备对应的全部机器设备。

(二)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MA7YPA899Q

3.成立时间:2021年06月04日

4.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5.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房产49号天浩家园小

区07号

6.法定代表人:丁闵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

项目名称(经审计)(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71904843.97128124211.28负债总额70691466.95126915858.33

净资产1213377.021208352.95

资产负债率98.31%99.06%

2023年度2024年半年度

项目名称(经审计)(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0.000.00

净利润-189629.60-5024.07

9.广新发电股权结构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

保证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债务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合同》

保证人:通辽广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债务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通辽广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质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债务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方式:股权质押担保(广星发电持有的广新发电100%股权)保证范围: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质权的行使:(1)质权人应在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质权;(2)

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主债权债务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债权债务合同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出质人同意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者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提前还款日或延长到期日债务人未向质权人进行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3)如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款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

4.《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质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债务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方式:未来收益质押担保(质押广新发电建设的奈曼旗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中装机容量为 11MW 光伏发电、21.45MW 风力发电和 6MW/MWh储能设备对应的全部未来收益)保证范围: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质权的行使:(1)质权人应在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质权;(2)

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主债权债务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债权债务合同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出质人同意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者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提前还款日或延长到期日债务人未向质权人进行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3)如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款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

5.《抵押合同》

抵押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债务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方式:机器设备抵押担保(抵押广新发电建设的奈曼旗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中装机容量为 11MW 光伏发电、21.45MW 风力发电和 6MW/MWh储能设备对应的全部机器设备)保证范围: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抵押权的实现:(1)债务人不履行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

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其他约定,抵押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2)抵押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抵押权人可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3)当债务人未按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债务人是否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无权提出任何异议。如担保人为二人以上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上述公司追加提供担保方式,是为满足其项目建设及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需求,符合同行业项目融资要素的普遍要求,有利于提高各下属公司融资能力。上述公司作为公司新能源业务的项目公司,因行业通行融资比例为项目公司出资占比约20%,金融机构融资占比约80%,因此项目公司资产负债率目前均超过70%。上述项目融资贷款均为长期贷款,项目建成后能够较好的覆盖融资本息。公司能够对各下属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获得9票同意,不存在弃权或反对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人民币78000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及控股下属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98%;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2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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