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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丰科技: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晨丰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0110第089号沈阳市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110003

电话:024-23342988传真:024-23341677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0110第089号

致: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黄鹏、秦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制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1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全程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年12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通过指定媒体及网络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公司已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月10日14:00在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园区四路10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的董事长丁闵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名,代表股份33981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9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1名,代表股份33800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44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名,代表股份181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针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2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86786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1%;反对10382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5%;弃权1029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股孙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86186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5%;反对11042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3249%;弃权969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针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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