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作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丰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晨丰科技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有效期的基本情况
晨丰科技于2023年11月8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23年11月8日至
2024年11月7日。
鉴于前述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
2025年11月7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在延长期限内继续有效。
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二、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上述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
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晨丰科技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肖海光黄福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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