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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达:康隆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东大针织)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康隆达 --%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隆达

股票代码:603665名称住所通讯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绍兴上虞东大针信息披露义务人山村后二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织有限公司区纬五东路7号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一致行动人张间芳官街道官街道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一致行动人张惠莉官街道官街道海南裕康管理咨海南省文昌市滨湾路177号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一致行动人询合伙企业(有航天城产业服务中心众创空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限合伙) 间 A区三楼 307-ZBZ-0402 区纬五东路 7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目录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8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9

第七节备查文件..............................................20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1

附表................................................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康隆达、上市公司、指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指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

让方、东大针织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合林华合林基金指添信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湖南钜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钜银魔钜银基金指力稳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裕康管理指海南裕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大针织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合林基金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9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本次权益变动指的5.95%),向钜银基金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9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的权益变动行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变动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472453784XB住所及主要办公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后山村后二法定代表人沈茂芳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

实收资本7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00年10月16日针织床上用品生产、销售;化工原料及助剂(除危险化学经营范围品和易制毒品外)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张间芳持有100%的股权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序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姓名性别国籍职务长期居住地号区的居留权

1沈茂芳男中国执行董事浙江省绍兴市否

2张惠莉女中国经理浙江省绍兴市否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张间芳姓名张间芳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622196*********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二)张惠莉姓名张惠莉性别女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622196*********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否者地区的居留权

(三)海南裕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海南裕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574383557U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家地成立日期2011年05月13日海南省文昌市滨湾路177号航天城产业服务中心众创空主要经营场所

间 A区三楼 307-ZBZ-0402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营范围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文艺创作;礼仪服务;会

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张间芳先生和张惠莉女士为夫妻关系,张家地先生为张间芳先生和张惠莉女士之子。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为张间芳先生100%持股的企业,张间芳先生和张家地先生分别持有海南裕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6.34%和10%的出资份额。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偿还相关质权人的借款本息及缴纳协议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等需求而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大针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59006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8%;一致行动人张间芳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1%;张惠莉女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5695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6%;海南裕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1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66962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5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大针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66006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一致行动人张间芳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2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1%;张惠莉女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5695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6%;海南裕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1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73962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59%。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东大针织2590061115.9866006114.07

张间芳2400000014.812400000014.81

张惠莉2569565515.862569565515.86

裕康管理111000006.85111000006.85

合计8669626653.506739626641.59

合林基金0096500005.95

钜银基金0096500005.95

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大针织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9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转让给合林基金;将其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9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转让给钜银基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合林基金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受让方(乙方):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合林华添信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质权人(丙方):王卓然

1、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康隆达96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按人民币13.5元/股计算(本协议中的元均指人民币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3027.50万元整。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转让价款支付及股份质押解除

(1)在上市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进行信息披露后的次一个交易日,由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向甲方银行账户支付500万元整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预付款(本笔预付款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首期款项)。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30个交易日内,由乙方指定账户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至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0%(除首期500万元外,第二期款项应付12527.50万元)。第二期款项中32.005万元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12495.495万元支付至丙方王卓然的银行账户,用于甲方归还其欠付丙方王卓然的债务。

(3)丙方王卓然在收到乙方支付的12495.495万元款项后2个交易日内,应

配合甲方完成5305800股股票的解除质押手续。(4)各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税负。

3、标的股份的交割

(1)在甲方收到首期500万元款项后的1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依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要求,向交易所递交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交易所要求双方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修订的,双方应及时配合完成。

(2)在甲方及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收到第二期全部12527.50万元股份转让

款且在丙方依协议配合解除股份质押登记后1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完备的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过户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支付过户手续费、印花税等),以完成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中登公司要求双方对过户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修订的,双方应及时配合完成。

(3)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一切权

利、权益和义务。

4、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

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协议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

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甲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上存在的质押担

保将在过户登记之前解除,质权人同意附带质押办理过户登记的除外;

(4)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就本协议约定事

宜积极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5)甲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

力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2)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乙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乙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乙方知悉并确认在自标的股份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乙方向丙方支付的款项视为甲方归还丙方债务的价款。

(7)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6、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

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股份质押。

(4)丙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向丙方支付的款项本质上是本次协议转让的买卖价款,在自标的股份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前,本价款不视为甲方归还丙方债务的价款,若在乙方向丙方全额支付款项之后,因甲方或丙方的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且标的股份未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丙方需在本合同解除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向乙方退回全部款项和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若有)。

7、协议的终止、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8、违约责任(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

协议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及时更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此等违约造成的后果,并对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用等)。

(2)如乙方未按期支付500万元首期款且逾期超过5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在协议解除后3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3)如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无法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函,则双方均

有权终止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终止的,甲方应将已收取的款项在5个交易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如甲方延期退还的,应按应退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期限付清第二期股份转让款的,可向甲方申请延期付款,但申请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延长更多时间的除外)。但如果甲方未同意乙方的延期申请或者虽已同意但乙方因其自身原因仍未按延长的期限付清第二期款项的,则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未付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除按本款约定计算的违约金之外,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500万元,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并将余下款项(若有)无息返还给乙方。

(5)如甲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期限向中登公司提交过户材料及办理

过户手续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最终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可延期办理登记事宜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0个交易日(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延长更多时间的除外)。如果在延长期限内因甲方自身原因仍未向中登公司提交过户材料及办理过户手续

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最终无法完成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5个交易日内将乙方已付款款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果甲方逾期退还且超过10个交易日的,则按应退未退款项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交易日的,除已计算的违约金之外,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500万元。

(6)丙方王卓然在收到乙方支付的12495.495万元款项后2个交易日内,应

配合甲方完成5305800股股票的解除质押手续,每延迟一日,丙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点五(计算基数为12495.495万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丙方的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且标的股份未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丙方需在本合同解除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向乙方退回全部款项,每延迟一日,则按应退未退款项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修改、履行、终止及任何争议解决等事

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因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违约及解除等产生的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

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政策变动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

式通知对方,并在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11、其他

(1)本协议一式九份,协议各方各执二份,上市公司留存一份,送交上交所和中登公司各一份。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二)与钜银基金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受让方(乙方):湖南钜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钜银魔力稳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质权人(丙方):王卓然

1、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康隆达96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按人民币13.5元/股计算(本协议中的元均指人民币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3027.50万元整。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转让价款支付及股份质押解除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30个交易日内,由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向丙方银行账户支付500万元整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预付款(本笔预付款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首期款项)。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60个交易日内,由乙方指定账户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至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0%(除首期500万元外,第二期款项应付12527.50万元)。第二期款项中91.7756万元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12435.7244万元支付至王卓然的银行账户,用于甲方归还其欠付王卓然的债务。

(3)丙方王卓然在收到乙方支付的12935.7244万元款项后2个交易日内,应配合甲方完成5305800股股票的解除质押手续。

(4)各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税负。

3、标的股份的交割

(1)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协议转让的要求,向交易所递交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交易所要求双方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修订的,双方应及时配合完成。

(2)在甲方及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收到全部12527.50万元股份转让款且在

丙方依协议配合解除股份质押登记后1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完备的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过户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支付过户手续费、印花税等),以完成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中登公司要求双方对过户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修订的,双方应及时配合完成。

(3)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一切权

利、权益和义务。

4、甲方的陈述与保证(1)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

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协议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

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甲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上存在的质押担

保将在过户登记之前解除,质权人同意附带质押办理过户登记的除外;

(4)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就本协议约定事

宜积极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5)甲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

力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

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乙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乙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乙方知悉并确认在自标的股份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乙方向丙方支付的款项视为甲方归还丙方债务的价款。

(7)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6、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

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2)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股份质押。

(4)丙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向丙方支付的款项本质上是本次协议转让的买卖价款,在自标的股份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前,本价款不视为甲方归还丙方债务的价款,若在乙方向丙方全额支付款项之后,因甲方或丙方的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且标的股份未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丙方需在本合同解除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向乙方退回全部款项和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若有)。

7、协议的终止、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8、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

协议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及时更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此等违约造成的后果,并对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用等)。

(2)如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无法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函,则双方均

有权终止本次股份转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乙方未按期支付500万元首期款且逾期超过5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在协议解除后3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4)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期限付清第二期股份转让款的,可向甲方申请延期付款,但申请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延长更多时间的除外)。但如果甲方未同意乙方的延期申请或者虽已同意但乙方因其自身原因仍未按延长的期限付清第二期款项的,则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未付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除按本款约定计算的违约金之外,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500万元,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并将余下款项(若有)无息返还给乙方。

(5)如甲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期限向中登公司提交过户材料及办理

过户手续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最终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可延期办理登记事宜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0个交易日(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延长更多时间的除外)。如果在延长期限内因甲方自身原因仍未向中登公司提交过户材料及办理过户手续

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最终无法完成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5个交易日内将乙方已付款款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果甲方逾期退还且超过10个交易日的,则按应退未退款项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交易日的,除已计算的违约金之外,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500万元。

(6)丙方王卓然在收到乙方支付的12935.7244万元款项后2个交易日内,应配合甲方完成5305800股股票的解除质押手续,每延迟一日,丙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点五(计算基数为12935.7244万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丙方的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且标的股份未实际过户至乙方名下,丙方需在本合同解除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向乙方退回全部款项,每延迟一日,则按应退未退款项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修改、履行、终止及任何争议解决等事

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因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违约及解除等产生的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

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政策变动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

式通知对方,并在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11、其他

(1)本协议一式九份,协议各方各执二份,上市公司留存一份,送交上交所和中登公司各一份。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大针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59006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8%;其中存在质押的股份为1661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5%。

除存在前述质押情形外,本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股份权利受限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由东大针织变更为张间芳先生,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康隆达股票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第七节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康隆达住所所在地。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7号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沈茂芳

一致行动人:张间芳(签章):

一致行动人:张惠莉(签章):

一致行动人(签章):海南裕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张家地

日期:年月日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份有限公司区纬五东路7号股票简称康隆达股票代码603665信息披露义务人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后山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地村后二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可多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其他(请注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A股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25900611股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15.98%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A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变动数量:19300000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比例:11.91%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动后持股数量:6600611股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4.07%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是□否?继续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否?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否?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是□否?债,未解除公司为其(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否□不适用?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沈茂芳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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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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