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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达:康隆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18 查看全文

康隆达 --%

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二0二四年十二月

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江扬路 888号中富大厦 A1座 12楼 邮编: 312300

电话:0575-82818356 网址:http://www.zehow.com康隆达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隆达特种防

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康隆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隆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康隆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康隆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康隆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康隆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康隆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7日(周二)14:30在浙江省绍兴

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7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家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2名,代表股份共计79364690股,占康隆达总股本162061307股的48.972%。其中:

2康隆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股份数共计65946266股,占康隆达总股本的40.69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9人,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3418424股,占康隆达总股本的8.28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2.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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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223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06%;反对1377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5%;

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4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6.1376%;反对137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7375%;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249%。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张间芳、张惠莉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2705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81%;反对1417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563%;

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37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9883%;反对141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8461%;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656%。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18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9%;反对1408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4%;

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四:《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4康隆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同意792010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38%;反对158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998%;

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五:《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20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83%;反对1389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0%;

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此议案获得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康隆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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