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邮政编码:100022电话(Tel):010-65219696 传真(Fax):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三祥新材、本公司、公司指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指的股权激励计划,即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励计划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激励计划(草案)》指计划(草案)》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股票期权、期权指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限制性股票指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激励对象指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权日、授权日、授予日指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行权条件指的条件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限售期指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解除限售期指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解除限售条件指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考核管理办法》指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监局指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所、本所律师指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元指人民币元
1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三祥新材的委托,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三祥新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所披露材料的组成部分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2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2025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3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取得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年2月15日至2025年2月24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在公司官网(www.fjsx.com)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2月2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年3月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5年3月5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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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5年3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经核查,关联董事对董事会会议中《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关联回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根据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并授权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董事会对股票期权额度和限制性股票额度及各激励对象分配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77人调整为76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34.50万份调整为231.5万份。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5年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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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1、首次授权日、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2025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授予日为2025年3月5日。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日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日是在交易日,且不为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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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1)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查〈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2月15日至2025年2月24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
务在公司官网(www.fjsx.com)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2月27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www.szse.cn)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3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日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本次对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权条件
7法律意见书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公司出具的说明等文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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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上述不能被授予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公司本次授予日的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
对象等相关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颜克兵强高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刘影
2025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