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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力传感:柯力传感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

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本办法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第六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1(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公司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以防范风险。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以书面决议的形式审议批准。

第十条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不得签字或盖章确认担保合同或合同的担保条款。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

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该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

担保等有效措施。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具体回避办法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上市后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三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

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六条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担保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

第十七条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订立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十九条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3第二十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

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四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行政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并就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对外担保过程中,行政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二)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三)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反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等事宜;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对外担保过程中,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对外担保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向全体股东披露对外担保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办理担保业务后,财务部应及时做好相关财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的修改、变更、展期,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被担保人须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担保额度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及相关情况,特别是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公司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清偿债务。

第二十九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立即

4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地

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免除担保责任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财务部会同行政部就可能出现的风险,应采取有效措施,提出

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监事会、以至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作为保证人的债权同时有物的担保的,若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作为保证人的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公

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应终止担保合同。

第三十六条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如为被担保人继

续担保存在风险,公司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被担保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

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与该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5第四十条公司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当与对外担保同步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归档从申请到实施各环节的相关文件资料,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四十一条担保合同订立后,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对主合同副本、担

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按照公司内

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登记备案,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和检查清理,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行政部。

第五章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相关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若

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为准。本办法未规定或明确的担保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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