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函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已收到《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经认真自查,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人及公司股东葛苏徽女士、唐麟先
生、王金诚先生于2024年10月18日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签署了《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同日,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前述协议约定本人、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拟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14150808股股份、1552300股股份、2711562股股份、358550股股份(合计1877322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4%)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24元/股,合计对价为45055.728万元。同时,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拟放弃其转让后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且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均将其转让后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阳光新能源行使。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该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本人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回函披露日,除上述重大事项外,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重大事项,亦不存在涉及公司的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在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
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
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也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2、在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特此回复。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因》回函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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