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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程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2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形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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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形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形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形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形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产格履行

1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虑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

年12月4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形程新材料

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

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12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

上海中心大厦25层2501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库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贞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0,2,5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8.332%;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表决结

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66名,持有公司股份数

6,31,6o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7%.据此,出库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9名(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

司股份696078,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618%.以上股东均

为截至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下年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

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序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负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负和公司转请的律师,其出序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7.285,另股,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80%;反

对17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618%;弃权67,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90,707股,反对75,300股,弃权67600股.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204股,占出度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9.42%;反

对18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45%;弃权54,9o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93,0股,反对83,b00股,弃权54,900股.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腐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贞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形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项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杨研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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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季思航

20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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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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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大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者·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化敦·西雅四·新加城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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