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雨翔律师、高鑫斌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1-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8月27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2法律意见书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8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14点00分在汕头市龙湖区万吉工业区龙江路13号拉芳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344091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59.8918%。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3法律意见书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336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9%;反对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7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872%;反对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23%;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4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