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9证券简称:利通电子公告编号:2024-05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1.70元/股调整为11.61元/股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9月2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
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0月18日,公司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召开了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6、2024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1、调整事由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6月7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5883万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130万股后的股数25753万股,以25753万股为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317.77万元。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14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结果派息时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11.70 元/股-0.09 元/股=11.61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1.70元/股调整为11.61元/股。
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相
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
查意见;
5、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利通电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7、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