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709-01 号
致: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召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五)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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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八)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九)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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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11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3区28号楼国联股份数字经济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日期为2024年9月1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泉主持,本次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
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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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18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2300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94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6560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958%。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0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40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7%。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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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042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5%;反对1419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
1162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刘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59790456票,当选。
2.2选举钱晓钧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59892851票,当选。
2.3选举潘勇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60108576票,当选。
2.4选举田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60044862票,当选。
2.5选举刘俊宅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60104611票,当选。
2.6选举王挺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59745970票,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2.1候选人:刘泉同意10441965票
2.2候选人:钱晓钧同意10544360票
2.3候选人:潘勇同意10760085票
2.4候选人:田涛同意10696371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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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候选人:刘俊宅同意10756120票
2.6候选人:王挺同意10397479票
3.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选举赵素艳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60179616票,当选。
3.2选举颜色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59875929票,当选。
3.3选举朱其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60204481票,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3.1候选人:赵素艳同意10831125票
3.2候选人:颜色同意10527438票
3.3候选人:朱其胜同意10855990票
4.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1选举刘锐女士为公司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60057270票,当选。
4.2选举王惠娟女士为公司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60032558票,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4.1候选人:刘锐同意10708779票
4.2候选人:王惠娟同意10684067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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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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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孙艳利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张晓彤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