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丰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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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42层(1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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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禾丰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集。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2024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9月2日10点0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
大街169号禾丰股份综合办公大楼7楼会议室召开,由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邱嘉辉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2禾丰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399826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2名,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9247631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0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5020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0.8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1331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6.10%。其中现场出席6人,代表
股份45782951股;其中通过网络投票1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50204股。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追加2024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禾丰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均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且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关于追加2024年现场投票情况39247631800度担保预计额度及网络投票情况1396400589440459400被担保对象的议合计393872718589440459400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47179351589440459400现场投票情况39247631800《关于变更会计师网络投票情况6991396106408252400事务所的议案》合计3994677141064082524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52774347106408252400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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