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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林、倪兼明、杨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74号

中国证监会 11-0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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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74号

关于对李林、倪兼明、杨璐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林、倪兼明、杨璐:

经查,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时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天创时尚控股子公司深圳九颂宇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九颂)与自然人吴某某、深圳市快美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美妆科技)实际控制人、深圳快美妆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签订协议,约定深圳九颂以4000万元的价格受让吴某某持有的快美妆科技8.8712%的股权。而吴某某持有的快美妆科技股权于2022年6月以1320万元价格受让于平潭尚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平潭尚见),吴某某与平潭尚见之间的上述交易无商业实质。在深圳九颂向吴某某购买快美妆科技股权时,平潭尚见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企业,上述交易穿透后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对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相关情况。天创时尚2022年累计收到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1674.59万元,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525.25万元,占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24.18%。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天创时尚董事长李林、时任总经理倪兼明、董事会秘书杨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林、倪兼明、杨璐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2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13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0月2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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