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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激光:京华激光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5 00:00 查看全文

独立董事侯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沈海鹏,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

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

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

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于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民弟姐妹、允弟组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元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交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形

事处罚的;

(二)因涉赚证券期货违法狐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债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3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

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

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2024年12月4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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