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上交所对*ST博天作出了终止上市决定。公告显示,2024年2月2日,*ST博天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简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相关规则,上交所决定终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造假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据了解,*ST博天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
具体来看,上述特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造假金额大,占比高。公司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47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40%,虚增利润1.1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6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0.98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33%,虚增利润5.01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23.80%。
二是造假行为持续时间长。公司2017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连续多年对利润收入、资产负债表全面进行严重造假,迟至2023年3月底才予以集中更正,严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三是造假手法恶劣。根据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或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度,同时通过虚假委托付款协议、虚假债权转让协议等方式完成造假闭环,属于“无中生有”型恶意造假。
监管紧盯财务真实性
公开信息显示,*ST博天于2017年2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目前主营水环境解决方案、水处理装备、水务投资运营管理、环境修复等,主要用于城市水环境、工业水系统等方面。
上海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上交所先后对公司2018年、2020年、2021年年报发出问询函,重点关注公司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否充分、应收账款变动是否合理、在建工程项目进展缓慢等问题,持续聚焦相关业务财务数据异常和潜在风险等问题。
2023年3月31日,*ST博天披露差错更正公告后,上交所立即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会计差错的具体情况,并督促公司同步披露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在立案和处罚期间,上交所督促公司持续发布风险提示公告,重点提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累计发布各类风险提示公告26次。
2024年2月2日,*ST博天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同日,上交所向公司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依规启动退市流程。
退市监管“长牙带刺”
记者注意到,近期证监会多次发声,就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部署。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明确将坚持全面从严监管,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证监会主要负责人也多次强调,要“强本强基,严监严管”,依法从严监管市场,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对重点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重点严打。
退市作为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环节,一方面要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退市规则,坚持“应退尽退”,严厉打击退市过程中伴生的财务造假等恶意“保壳”行为,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
从实践来看,近期,证监会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多措并举,严肃查处了一批财务造假案件,不断加大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尤其对造假欺诈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让市场更加风清气正,市场各参与方崇法守信、归位尽责,使投资者投资时有信心、有恒心。
与此同时,退市新规近年来持续发挥作用,资本市场“出口端”不断畅通、对重大违法企业坚决予以出清,一批“害群之马”被清理出市场。例如,科创板*ST泽达、*ST紫晶被认定存在欺诈发行行为,随即被快速出清。*ST新亿被查实存在年报造假规避退市,随后依规被实施退市。*ST凯乐、*ST华仪、*ST宏图均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明确退市预期后,通过面值退市快速出清。近期深交所*ST新海也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公司已经收到终止上市决定书。
*ST博天即将进入退市整理期
*ST博天公告显示,自交易所公告其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将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将对*ST博天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在制度设计上,监管通过设置风险警示和退市整理期的方式,向投资者提示公司存在的退市风险;在日常监管中,也将在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时要求公司针对性地提示风险。根据相关规则,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后,仍需持续提示退市等相关风险。
市场人士提醒,投资者不应盲目跟风、炒小炒差,而是要在市场交易逻辑上更加侧重基本面。另外,投资者不可对退市等相关提醒视而不见,以超过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行为,可能致使自身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