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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升科技: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25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或浩律师(重)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CHONGQlNG)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8楼邮编:400023

8thFloor,PinganFortuneCentre,No.25WestAvenue,JiangbeiTown,JiangbeiDistrict,Chongqing,P.R.China

电话/Tel:+86238679,858867758383传真/Fax:+862386798722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O二五年二月

国浩律师(重藤)事务所

0GRANDALLLAWFIRM(CHONGQING)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意字第02300851号

致: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

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预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贵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负资

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庸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1

国浩律师(重藤)事务所

0GRANDALLLAWFIRM(CHONGQlNG)法律意见书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自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2月6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

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定于2025年2月24日下午15点00分在重

庆市渝北区单衣路1号公司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上年9:15至9:25,9:30至11:30,

下年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上午

9:15至下年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国浩律师(重藤)事务所

0GRANDALLLAWFIRM(CHONGQING)法律意见书

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且将公告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

时间、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股东大会

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2月17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郭茂先生主持,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373名:

代表股份数445,295,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8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数374,316,0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384%;

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5名,代表股份数70.979,493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475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3

国浩律师(重藤)事务所

0GRANDALLLAWFIRM(CHONGQING)法律意见书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董事会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

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不

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

决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

果后予以公布.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关于2024年度关联交易和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95,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29%;反对1.274,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5%:

弃权314,1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6%.

6,496,50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559%;反对1,274,03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87%;弃权314,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54

373,011,717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共计股,该股份数不计入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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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GRANDALLLAWFIRM(CHONGQlNG)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式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t国浩律师(重广)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CHONGQlNG)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RM

重庆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None

负责人:签字律师:

-

李尚泽雷美玲(6

蒋婷婷

2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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