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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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
为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价格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
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价格调整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价格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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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价格调整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3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3年8月2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高能环境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2023年8月8日以内部张榜方式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18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2023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五)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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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4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九)202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价格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2024年半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184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增发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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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大于 1。
调整后的期权行权价格 P=P0-V=9.18 元/股-0.33 元/股=8.85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价格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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