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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物流:关于“长久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569证券简称:长久物流公告编号:2024-109

债券代码:113519债券简称:长久转债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久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停复牌类型停牌起始日停牌期间停牌终止日复牌日

113519长久转债可转债债券停牌2024/11/4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年11月6日

*兑付本息金额:115.00元人民币/张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年11月7日

*可转债摘牌日:2024年11月7日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年11月1日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年11月6日

自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6日,“长久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长久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76号)文核准,于2018年11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7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即2018年11月7日-2024年11月6日),2018年11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长久转债”,证券代码为“113519”。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长久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长久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15.00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长久转债”将于2024年11月4日开始停止交易,2024年11月1日为“长久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6日),“长久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长久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当前收盘价与转股价格(10.97元/股)存在一定差异,请投资者注意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长久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2024年11月6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止2024年11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久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长久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15.00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11月7日。

五、兑付办法

“长久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长久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帐户。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4年11月4日起,“长久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4年11月7日起,“长久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派发金额为112.00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及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15.0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15.0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7355969特此公告。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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