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长久物流: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以及关于股份变动限制性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份转让和锁定期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1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3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申报和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4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5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