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7 证券简称:ST 起步 公告编号:2024-117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章利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的具体内容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陈丽红、孙兵、张盛旺、饶聪美、章利民、周建永、吴
剑军、陈章旺:
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
以下违规情形:
一、2024年8月28日,公司披露《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及致歉公告》,将原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预计实现归母净利润,由亏损650万元至亏损
950万元更正为亏损3000万元至亏损320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
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丽红、总经理孙兵、董事会秘书张盛旺、财务总监
饶聪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违规情形承担主要责任。
二、公司经销商昆明标孩商贸有限公司、株洲起福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至
2022年间,均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周建永实际控制的企业,属公司关联方。公司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相应年度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
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时任总经理周建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违规情形承担主要责任。
三、2020年9月,公司公告时任控股股东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起步)签署《关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并在2020年
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公告后续进展。上述协议签署后,香港起步与协议受让
方另签署《合作协议》,内容及后续进展与前述公告不一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
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章利民、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违规情形承担主要责任。
四、2020年6月,公司将2020年5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分红,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此外,公司还存在因合同签署主体错误,导致不同募投项目之间资金混同使用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章利民、时任总经理周建永、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违规情形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的具体内容
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章利民:
2020年9月,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起步)先后签署
《关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合作协议》等股份转让协议,其中仅告知并通过上市公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起步)披露了《关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并在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通过ST起步公告后续进展,公告的协议内容及后续进展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
香港起步作为 ST起步时任控股股东,章利民作为香港起步、ST起步时任实际控制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